
第二天,我接到大姨的電話。
「念,你爸跟我說了,弟弟的事......你好想。」
「大姨。」
我說,「我媽剛走三天,這個男人十年沒出現。他來不是吊唁,是討債。」
「可那孩子——」
「大姨,你要是心疼那孩子,你捐。」
電話那頭安靜了。
「他找骨髓庫了嗎?找其他親屬配型了嗎?」
「什麼都沒試,第一個想到的就是我。因為我好欺負。」
我深吸一口氣,「我十六了,三天前剛死了媽,現在一個人住。大姨,您與其替他勸我,不如幫我找個律師。」
「律師?」
「沈建國欠了我十年撫養費。」
大姨沉默了很久,說:「......好。」
兩天後她給了我一個法律援助中心的電話。
我在收拾媽遺物時,找到了櫃子最底層的鐵盒。
裏麵有一遝紙。
離婚協議、法院判決書、還有媽媽記了十年的賬本。
每一頁都密麻麻。
每一筆支出,精確到角。
最末尾永遠是同一行字:「本月結餘:-XX元。」
年月,赤字。
我翻到最後幾頁,媽媽的字歪了,有些地方被水漬暈開。
然後我看到了那份補充協議——
離婚時法院判沈建國補償媽媽三十萬。
但有一份他後來拿給媽媽簽的協議:如果媽媽無法在兩年內付清「共同財產折價款」十五萬,補償金自動作廢。
十五萬。
媽媽月收入三千塊的人,兩年還十五萬。
她當然還不上。
所以她去打第二份工,第三份工。
白天超市晚上餐廳半夜代工廠——
一直打到猝死。
我攥著那張紙,手在發抖。
不是命苦。
不是過勞。
媽媽是被沈建國逼死的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