判決生效後,數名董事依法提議召開臨時董事會。
母親恢複股權後,正式授權我代行她的股東表決權。
董事會先表決通過臨時治理方案,再等待股東會依法選舉新的董事長。
我被選為臨時執行負責人,負責日常經營和審計配合,不直接替代股東會的最終決定。
第一件事,恢複母親的創始人席位。
第二件事,清理所有關聯交易。
第三件事,恢複海外事業部獨立授權。
第四件事,給十年前被清退的員工補發賠償。
董事會上有人問: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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