我在方可家住了三天。
第四天我做了三件事。
第一件,去找了律師,我把舊手機裏的備忘錄截圖、U盤音頻備份、婚前財產協議全部交給了律師。
還有一樣東西——當年他事務所周轉不開時,我爸轉給他的一筆項目合作款。
兩百萬,沒有借條,現在我要追回來。
“婚前財產糾紛,感情欺詐,我要追回婚房首付裏我出的六成款項,還有他公司周轉時我轉入的二十五萬。”律師翻了翻材料,抬頭看了我一眼。
“夠清楚,能追。”
第二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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