我賣了自己唯一的房子,湊了四十萬借給樓下鄰居救她八歲女兒的命。
孩子出院那天,我收到了法院的傳票。
起訴我的人,正是半年前跪在我門口磕頭磕出血的女人。
她的訴求寫得明明白白——
那四十萬是我自願贈予,不存在借貸關係。
同時要求我賠償因反複騷擾催債造成的精神損害撫慰金六十萬元。
我站在十五平米的出租屋裏,手裏攥著傳票,渾身的血從腳底開始往下沉。
這間破出租屋,就是我賣了房之後唯一的棲身之所。
六個月前的那個雨夜,周美琴跪在我防盜門外,把額頭磕得咚咚作響。
"沈姐,求求你救救小雨!她才八歲啊!醫院說再不交錢就停藥了!"
我一時心軟,點了頭。
傾盡所有,賣房借錢。
直到今天我才明白——
她那天的眼淚,不是為了救女兒。
是為了給我量身定做一副絞索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