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周後,李警官通知我,可以去取車了。
案子已經偵破,我的車作為證物的作用已經完成。
我去警察局辦了手續,拿回了車鑰匙。
鑰匙串上多了一個塑料牌。
上麵寫著編號。
李警官把我叫到辦公室。
“小陳,有件事我要跟你說。”
“什麼事?”
“關於那個團夥,我們查清楚了他們的運作方式。”李警官說,“他們專門找那些急需用錢的人,先借錢給他們,等他們還不上,再逼著他們幫忙運貨。”
他給我看了一張手畫的圖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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