留守日簿的限幅節錄尚未送出舊散卷處,侯府的異議已經壓到了掌議門下。
裴行舟不爭日簿上有沒有“第七項”,隻爭關印後三日的舊記不能決定十五年後的私產。他請停後續核見,先審侯府對北夾房舍和遺留器物的占有;若官署當年逾期不領,屋主代為收存,今日再來啟櫃,也該先補償保管與修繕。
這份異議比先前的妝奩說周全得多。它承認舊物可能來自官署,又把十五年占有解釋成合法代存。裴行舟甚至附上曆年夾庫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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