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庭上,法官宣讀判決書。
“被告人薑浩犯投放危險物質罪、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、誣告陷害罪,數罪並罰,判處有期徒刑十八年。”
“被告人張嬸作為從犯,判處有期徒刑五年。”
薑浩癱坐在被告席上,臉色灰敗。
張嬸哭成一團,不停地說著“我不知道會這麼嚴重”。
我站起身,從包裏拿出那封泛黃的悔過書,遞給法官。
“法官,這是薑浩十五年前親筆寫的悔過書。當年雲霧山的大火是他放的,卻讓我頂罪坐牢。”
法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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