在拘留室裏待了差不多有六七個小時,突然一名警察進來把我們帶了出去,說是讓我們簽個字就可以離開了。
我們三人心頭都有些詫異,不是說對方要起訴我們嗎?按道理來說,我們至少得在拘留室裏麵待夠四十八小時才能出去,為啥這麼快就把我們放了?
更讓我意外的是,在簽字之後,警察甚至主動將錢包歸還給了我們,而且對我們仨的態度也來了個一百八十度的大轉彎。
剛進來時,這些警察對我們很凶,而且認定我們就是挑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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