我當著秦曦的麵,撥通了電話:
“喂,李律師,我想谘詢您關於抄襲這事法律上是怎麼說的?”
說完,我將聲音開了免提,李律師的聲音傳來:
“著作權也稱版權,是指作者及其他權利人對文學、藝術和科學作品享有的人身權和財產權的總稱。我國《著作權法》第四十六條規定的一般侵權行為有種:未經著作權人許可,發表其作品的行為。未經合作作者許可,將與他人合作創作的作品當作自己單獨創作的作品發表的行為.....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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