天色方亮,家裏電話突兀響起,猛地接起。
話筒傳來憤怒聲音,是房東律師,說法院核準先予執行。
要求72小時內搬離,同時賠償門窗破損。
愕然,“怎麼算先予執行?我們還沒開庭?”
對方拿法律條文解釋,說基於房東提出房屋損毀證據。
法院有權臨時保護房東權益,讓他們立即搬走,否則可強行執行。
猛然意識自己已沒退路。
掛了電話,看著搖搖欲墜的大門,心生淒涼。
正糾結下一步,門外又響起腳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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