關於刑事案件追訴時效的判定,在刑法中明確列出了不同刑期經過多少年之後就失去了法律效力,必須要再次追訴,最高人民法院才會批準再次啟動核查。
當然,這並不是絕對的。
如果警方和檢方認為這起案件影響極其惡劣,即便是經過多少年也必須要追訴的,那就另當別論。
同時,在法院受理之後逃避抓捕或者審判的,是不受法律時效的限製,說白了,隻要警方鎖定了凶手,即便是凶手逃三十年五十年都沒有用。
聽到陳明的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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