審計司的人拿高俸祿,地方官也適當加俸,讓他們不必靠貪也能過得體麵。
第七條,百姓舉報有賞。舉報貪官查實的,賞銀子,賞多少按案子的輕重來定。第八條,舉報人受保護。誰敢報複舉報人,罪加三等。
第九條,貪官贓款追繳,抄沒家產。第十條,貪官子孫三代不得參加科舉。
第十一條到第二十條是具體的執行細則,包括審計司的編製、經費、權限、辦案流程,以及地方官輪換的年限、交接手續、離任審計的具體內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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