聽到王東旭說的話,林雪立刻拿著合同翻看起來,當他翻到王東旭說的那幾頁,果然看到了裏麵的陷阱。
簽約期限是十年,十年內,乙方不得單方麵解除合同,不然的話,必須賠償甲方培養藝人的所有費用,一年最低五十萬,算下來十年就是五百萬。
而後麵的義務,更是看的林雪臉色黑了起來。
乙方必須聽從甲方的所有安排,不得無故缺席,對甲方造成經濟上和名譽上的損失,乙方必須全額賠償。
合同有效期內,未經甲方同意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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