張興發感覺自己正在被戲弄,愈發惱火。
葉十四舒舒服服地靠在椅子上,緩緩開口:
“根據《刑法》第二百四十六條,以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,構成誹謗罪。”
“情節嚴重的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,拘役,管製或者剝奪政治權利。”
“你剛才已經涉嫌誹謗我了,等著吃國家飯吧。”
輪對法律條例的熟悉程度,在座應該沒誰比得上監獄出身的葉十四。
張興發失聲大叫:“你說什麼!”
葉十四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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