簡直就是笑話。
之前溫柔失蹤的時候去報案,根本就沒有人搭理,更是用一個荒謬絕倫的理由給搪塞了回來。
24小時之後才能立案。
這個規矩有是有,但是卻不要那麼的嚴格遵守,而且正常情況之下,隻要報案人能夠給出確鑿的證據,證明人已經陷入危險失蹤狀態,就能夠立案。
然而物都治安管理處的人卻絲毫沒有動手找人的打算。
如果僅僅是這樣也就罷了,結果就連借用一下錄像資料也都得不到回應。
可是現在這邊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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