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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588章

“本院認為,被告人田某為發泄私憤,公然捏造事實誹謗他人,情節嚴重,其行為已構成誹謗罪。原告要求追究被告人田某的刑事責任,符合法律規定,本院予以支持。”

“綜上,依照《刑法》第二百四十六條,第一、二款,第六十一條之規定,判決如下:被告人田喬犯誹謗罪,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八個月。

如不服本判決,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,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京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。”

法槌落下的同一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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